企业字号使用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民事责任的承担
点击:1661 | [日期:2011/1/6 12:49:16] | 作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被控侵权人的企业名称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理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停止使用,即被控侵权人不能继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另一种则是规范使用,主要是针对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突出使用等;此外还包括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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