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死亡后护理费应否继续执行
点击:1653 | [日期:2016/1/28 14:48:55] | 作者: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该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终结执行”。权利人享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是基于其与义务人有某种特定的身份关系,这种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同理,护理费也同样具有特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受害人既已死亡,何来的后续护理?同时,该条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该规定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一弹性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利于法院正确处理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只要是法院认为出现的情形使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就可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关键字: 郑州知名律师|河南知名律师|郑州资深律师|河南资深律师 | |
上一篇文章:孩子校园打伤他人父母也要承担 | 下一篇文章:追债未果强扣车,车主要求返还 |